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 2.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3.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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