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6、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7、夫妻双方的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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