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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介绍

2011-5-14 23:48|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74951| 评论: 0

摘要: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 ...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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