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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详细介绍

2011-5-14 23:48| 发布者: mamacn| 查看: 74956| 评论: 0

摘要: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 ...

2 )《出生证》(原件):

3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 ,婴儿死亡:

1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 )《死亡报告书》(原件)。

 

3 ,流产:

1 )《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的证明;

2 )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

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

 

4 ,男配偶假期工资:

1 )《出生证》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注:

  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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