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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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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0:22:39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详细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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