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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哺乳假假期、产期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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